(2017)鄂112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新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罗新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3刑初64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何某1,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罗田县。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898322。被告人罗新成,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罗田县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罗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9月24日其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新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何某1以被告人罗新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舒勤,被告人罗新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罗新成脱逃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罗新成被抓获到案后,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报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罗新成承接了罗田县三里畈镇罗家上垸村移民安置点工程。2017年2月20日,施工人员在何某1私房后安装污水管,遭何某1夫妇的阻止。被告人罗新成闻讯赶到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扭打,被告人罗新成将何某1推倒在地,抓住其头部撞击地面砖块,致何某1腰部、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罗新成到罗田县公安局三里畈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罗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被告人罗新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新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新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但表示其家庭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罗新成承接了罗田县三里畈镇罗家上垸村移民安置点工程。2017年2月20日,施工人员在何某1私房后安装污水管,遭何某1夫妇的阻止。被告人罗新成闻讯赶到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扭打,被告人罗新成将何某1推到在地,抓住其头部撞击地面砖块,致何某1腰部、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罗新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何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何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1)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2017年4月18日罗田县公安局对本案予以刑事立案,公安机关于4月20日将上述立案信息告知被害人何某1。(2)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明:2017年2月21日上午9时,经民警告知,被告人罗新成主动到派出所陈述其与何某1发生矛盾的经过。2017年8月16日因罗新成批捕在逃,被录入网上在逃人员数据库;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罗新成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江干区四季青派出所抓获。(3)谅解书、收条,证明: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罗新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何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何某1的谅解。(4)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罗新成、被害人何某1的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我与罗新成、何某1都是一个村的,都认识。2017年2月20日下午四点多,我出去散步,刚好看到罗新成、何某1打架,我赶忙过去扯架,那个时候何某1头上流血,罗新成脸部被抓伤,他们两个人相互拉扯着。我就过去跟何某1说你有什么事好好说,罗新成承建的是政府扶贫项目,你不能一直扯皮阻挠。然后何某1的老婆就开口骂娘,过一会儿你们派出所就到了,何某1一直躺在地上,然后“120”就把何某1接走了。他们打架是因为罗家上垸村扶贫安置点的污水池管路走向问题,何某1三番两次阻挠罗新成工地施工进度。(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四点多,我正在厨房准备做晚饭,发现屋后安置房正在安装污水池管路,因之前协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我就出去阻止施工的师傅们。我出去的时候我的丈夫何某1就跟着一起出来了,因安装师傅是外地人,我们之间沟通有障碍,他就停工了。我和丈夫何某1就一起往回走,刚从屋后走到屋前面,罗新成来了。罗新成把车一停,二话不说冲过来就开始殴打何某1,先将何某1按在地上用拳头打,被人扯开后两人就站起来了。突然罗新成又冲过来将何某1按在地上,拿起砖块开始殴打何某1,何某1的头部被打得鲜血直流,腹部被砖块打得直不起身。我很生气,上去跟他理论,罗新成对我甩手就是一个耳光,我儿子何某2过来说几句,也被罗新成按在地上打。我们根本没有还手的余地,只是把罗新成的脸上抓伤了。之后有人打了“110”,后面的情况派出所的人都看到了。(3)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0日,我父亲何某1看到罗新成工地上的人在做事,就叫他们把水管子安短一点,做事的人很不耐烦,将我父亲推了一下,然后就打电话给罗新成。罗新成赶来后将我父亲何某1推倒在地上,用砖头打我父亲的头,我当时在屋里楼上,我听到动静后从楼上赶下来去扯劝,做水管的工人不让我过去扯劝。我父亲何某1的头和腰被罗新成拿砖头打的,我也被罗新成按在地上打了。(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我在三里畈镇罗家上垸村移民安置点项目工程负责水电安装,是罗新成安排我来做事的。我认识何某1,他是工地附近的一个村民,经常来工地上找麻烦,阻挠我们施工三次了,说是污水管影响了他家吃水。2017年2月20日下午,我正在工地做事,何某1一来工地就开始骂我,将我安装的管子扯了,不让我们施工。我就打电话给罗新成说了这个事。没过一会罗新成就开车到工地上来了,之后他们就开始吵架,逐渐发展到你推我、扭打在一起,罗新成的脸被何某1抓伤后出了血,罗新成用力将何某1推倒在地,何某1用手死死抓住罗的下体,何的妻子将罗的腿抱住,罗新成抓住何某1的头向地面上撞击,何某1的头当时就流血了,然后我们过去将双方扯开了,何某1从地上起来后说他的腰疼。3.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20日这天,我正在后面巷子问水电工的污水管子么样走,他要打我,我说你打电话给罗老板过来说清楚,就为这罗新成一来就开始打我,把我按倒在地,然后从地上拿起砖头对我的头部打,然后我被打昏了,全身都被打得疼,倒在地上起不来。4.被告人罗新成的供述与诸证据相印证。5.罗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鄂罗人医[2017]法临鉴字第54号法医司法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何某1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腰2-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罗田县三里畈镇罗家上垸村移民工程工地上,工地地面堆有大量白色灰砂砖块,被告人罗新成鼻梁处有抓痕出血。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罗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调查认为,被告人罗新成平时表现较好,社区矫正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新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何某1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新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何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何某1在事情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均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罗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罗新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新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怡焕审 判 员 肖玉玲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