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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应希与刘应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希,刘应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715号原告:刘应希,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刘应康,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刘应希与被告刘应康排除妨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应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应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应希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