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应希与刘应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希,刘应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715号原告:刘应希,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刘应康,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刘应希与被告刘应康排除妨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应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应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应希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