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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君与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刘君,男,生于1978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全,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法定代表人:黄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君申请执行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7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