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君与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刘君,男,生于1978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全,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法定代表人:黄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君申请执行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7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