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68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林少娟与陈潮强、许瑞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娟,陈潮强,许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68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少娟,女,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潮强,男,汉族,1959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许瑞玉,女,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林少娟与被执行人陈潮强、许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4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少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590.93元,扣除执行费590元后,申请人实际领取人民币49000.93元。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通过对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浩 文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