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保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应成梁、姚小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成梁,姚小武,梁有梅,姚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保310号之一申请人:应成梁,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申请人:姚小武,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梁有梅(又名梁有美),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姚小武之妻。被申请人:姚瑶,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姚小武之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应成梁与被申请人姚小武、梁有梅、姚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皖1881执保310号执行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小武在宁国农村商业银行城北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后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1)债务人已经清偿的;(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