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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唐明华、吴珍兰、王佳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唐明华,吴珍兰,王佳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7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木牍街。法定代表人:李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毅,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明华,男,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吴珍兰,女,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王佳彬,男,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告唐明华、吴珍兰、王佳彬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6】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秀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