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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630号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扶贫楼1号楼厢房二层。法定代表人:王立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忠和,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李丹,女,出生年月不详,住嫩江县。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