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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小军与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小军,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142-1号原告:武小军。被告: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兑镇镇下令狐村250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小军诉被告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建红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依法作出(2014)吕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原告武小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武小军因本案实际借款人张天章下落不明,目前通过民事诉讼难以实现债权,其自愿申请撤回对山西赛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4125元,减半收取计77062.5元,由原告武小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瑜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冯叶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