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刘发兵、张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兵,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刘发兵,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张敏,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刘发兵与张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发兵欠款380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3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发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