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文荣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成都方园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英强、彭静执行异议(2017)粤01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荣,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成都方园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彭静,马英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38号申请人:郑文荣,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丽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长春,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原广州市东漖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路89号。负责人:钟仁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邝明波,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成都方园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石羊乡庆云村。法定代表人:马英强。被执行人:彭静,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被执行人:马英强,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第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广场南塔26-27楼。法定代表人:吴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英杰,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司复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1997)芳经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原广州市东漖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德盈经济发展公司、成都方园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英强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文荣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郑文荣于2017年9月26日请求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查,申请人郑文荣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文荣撤回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瑜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人民陪审员 黄 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