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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洪廒淇与周宏滨、周暮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廒淇,周宏滨,周暮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洪廒淇,男,1985年9月7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宏滨,女,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周暮题,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洪廒淇与被执行人周宏滨、周暮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656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宏滨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2017年2月3日本院保全冻结周暮题吉林银行账户存款,2017年8月1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周暮题吉林银行账户中存款19900.00元并及时给付申请人洪廒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暮题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院(2017)吉0202执15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