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琪与牟保菊、贵州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琪,牟保菊,贵州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惠融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2528号原告:唐琪,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牟保菊,女,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贵州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管委会2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被告:广西惠融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栋28层2801号。法定代表人:梁夏,董事长。原告唐琪与被告牟保菊、贵州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惠融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唐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牟保菊偿还50000元,利息1000元,延期期间利息应按年息8%计算;2.被告贵州省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广西惠融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及理由:原告通过电视了解到广西惠融通公司是一家由广西林业厅控股、具有国资背景的金融公司,故在2017年3月2日下午17:56时网上支付50000元到广西惠融通公司,投资一款合同编号为170215170737124762的产品,期限90天(2017年3月5日-2017年6月2日),此产品融资人牟保菊融资1000000元,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同时此产品由贵州宝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担保编号:宝通担惠融通(桂)YLB2017。但这期投资产品至今本息都未偿还。故原告维护自身利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广西惠融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应由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居间人广西惠融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且选择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而广西惠融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所在辖区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故本案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西惠融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栎静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人民陪审员 伍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黛附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