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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丹与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民初911号原告:李丹。被告:晏勇。原告李丹与被告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2008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由: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3008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已分四次共偿还了10000元,对余欠款项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晏勇未作答辩。原告李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原件1份。被告晏勇未提交证据。本院就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以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他人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有银行卡交被告取款3008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8月13日一次性还清。约定还款期限之前,被告已分四次偿还原告10000元,尚欠20080元。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偿还余欠借款,故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原告现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率,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晏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丹借款本金20080元。并按年利率6%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20080元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由晏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忠审 判 员  陈俊广人民陪审员  刘小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