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加琳与张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琳,张海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819号原告:王加琳,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张海铭,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琳与被告张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琳负担。审 判 员  高凤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