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加琳与张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琳,张海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819号原告:王加琳,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张海铭,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琳与被告张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琳负担。审 判 员 高凤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