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建华,张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建华,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宪红,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7)鲁1502民初89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西路东昌华庭小区1幢6层西单元605室房产(房权证号:01××44)进行网络拍卖,最终由崔秋莲以¥246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竞买人崔秋莲未按期将剩余房款交至法院,该标的毁拍。经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240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第二竞买人袁光辉,剩余¥64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宪红、崔建华补齐交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聊城市东昌西路东昌华庭小区1幢6层西单元605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袁光辉所有。二、买受人袁光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