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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仇义波与任恒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义波,任恒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2476号原告:仇义波,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被告:任恒毅,男,1993年9月3日出生,现住额敏县。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仇义波与被告任恒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投递费100元,合计:450(原告仇义波已预交),由原告仇义波负担。审判员 迪丽努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达  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