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柳胜利与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胜利,夏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392号原告:柳胜利,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丽娟,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胜利诉被告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胜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柳胜利负担。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