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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柳胜利与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胜利,夏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392号原告:柳胜利,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丽娟,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胜利诉被告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胜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柳胜利负担。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