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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牛振海与哈尔滨工务大修段牡集经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海,哈尔滨工务大修段牡集经二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975号原告:牛振海,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工务大修段牡集经二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26号。法定代表人:高伟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国,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钟哲,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振海与被告哈尔滨工务大修段牡集经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牛振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计353.50元,由原告牛振海负担。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