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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财保9号申请人: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平,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元,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63202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3202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63202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32020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68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尚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怡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