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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林美丽,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林美丽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96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