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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玉宝与新化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宝,新化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450号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新化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学府南路学府雅苑二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康晓将,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宝与被告新化县乐康贸易有限公司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宝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玉宝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