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曲桂英、曲德国等与杨海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英,曲德国,曲德生,曲桂凤,杨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曲桂英,女,1956年5月19日生,住铁岭县。申请执行人:曲德国,男,1958年10月14日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曲德生,男,1967年9月13日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曲桂凤,女,1970年2月24日生,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杨海山,男,1959年1月16日生,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桂英、曲德国、曲德生、曲桂凤与被执行人杨海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亚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