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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曲桂英、曲德国等与杨海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英,曲德国,曲德生,曲桂凤,杨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曲桂英,女,1956年5月19日生,住铁岭县。申请执行人:曲德国,男,1958年10月14日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曲德生,男,1967年9月13日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曲桂凤,女,1970年2月24日生,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杨海山,男,1959年1月16日生,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桂英、曲德国、曲德生、曲桂凤与被执行人杨海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亚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