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楼栋与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春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栋,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楼栋,男,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齐石德,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春亮,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楼栋与被执行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春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青01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春亮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春亮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0000元、利息14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1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53元、保全费3820元、担保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620元,合计3869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民申286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冶金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