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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诗群与朱正好、胡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诗群,朱正好,胡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789号原告:张诗群,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永,安庆市大观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正好,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告:胡宋宝,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张诗群诉被告朱正好、胡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诗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宋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诗群撤回对被告胡宋宝的起诉。审判员  丁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秀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