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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春友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377号被执行人郝春友,男,1968年3月28日生,��族,住所延吉市。本院(2016)吉240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郝春友在银行的帐户存款。2017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郝春友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