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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玉梅、王全昌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王全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生于1982年1月30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王全昌(曾用名:王权昌),男,生于1967年7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王全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梅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