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阚菊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菊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201号被执行人阚菊蓉,女,58岁,1956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在家,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被执行人阚菊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澄刑初字第14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阚菊蓉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阚菊蓉的银行存款28960元,该款已上缴国库。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阚菊蓉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正在服刑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阚菊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阚菊蓉的银行存款28960元,并已上缴国库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刑初字第14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阚菊蓉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王伯军审判员 顾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