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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云龙、丁勇、刘凤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丁云龙,丁勇,刘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828904691P法定代表人:王继超被执行人丁云龙,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爱农乡中强村。被执行人丁勇,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爱农乡中强村。被执行人刘凤军,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爱农乡中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云龙、丁勇、刘凤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忠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