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荣与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崆峒区城镇居民,现住本区交通处外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622701196205270346。被执行人:阎冰,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崆峒区城镇居民,现住本区线务段家属院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70119610903056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执行人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1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802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永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