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909号
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
法定代表人:汪永辉,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超,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庆阳农场司法所所长。
被告:张海来,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诉被告张海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负担。
审判员 孙成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