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和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民初2665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隋某某,女,汉族,1960年11月27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600元(按贷款利息的6%计算的);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7日,被告隋某某以给合伙生意人付款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并写下借条,答应资金周转后即还款。2015年10月18日,原告因买车首次向被告提出返还借款要求,当月25日被告答应还款,但久拖不还。2016年2月27日,原告催要后,被告回信息答应过完十五还借款及利息。之后,原告再催要时,被告都以别人欠她钱还没还等理由推诿不还。从2016年5月开始,因孩子到北京学习音乐专业准备艺考开支大,原告多次求情下话的情况下,被告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10月9日两次共计偿还原告40,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还。隋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认可,称借款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应支付利息;2015年10月15日其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做手术,不存在失联的情况,称其本打算偿还原告借款,但因其身患重病将原打算还原告的钱全部用于做手术看病了,表示现无力偿还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短信截图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主张还款,经多次催要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及10月9日共计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案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对原告称自2015年10月18日起多次向被告追索欠款未予否认,应当认定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并给予了合理的还款期限,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60,000元借款。由于原、被告订立借款合同时未约定借款利息,此后,被告虽在短信中承诺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但双方对借款利息仍未作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6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华岗审 判 员  齐红波人民陪审员  王宏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宋萍花????????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