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卢显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显伟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4刑初39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显伟,男,生于1974年3月5日,汉族,江陵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江陵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显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显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显伟于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江陵县某项目劳务承包人丁某手中承包了12、13、15、17、18号楼木工劳务。工程结束后,卢显伟拖欠其手下34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9.0079万元。2016年2月,卢显伟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6年2月,卢显伟更换电话号码,离开日常居所,致使农民工和劳动监察部门无法与其联系。2017年4月2日,卢显伟在荆州火车站准备再次外出务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显伟采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显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欠薪数额有异议,辩称其曾向欠薪的工人支付过生活费,应当予以扣除;去年年底亦通过微信向陈某3转账500元,用于支付工资。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卢显伟从江陵县某项目劳务开发承包人丁某手中承接了12、13、15、17、18号楼木工项目,并于同年6月至10月带领工人在上述项目做木工。同年12月2日,敖某1等34人以卢显伟签字认可的2张总额为9.0079万元的工时清单要求卢显伟支付工资,卢显伟未支付上述工资款。同日,敖某1等人向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经调查,向卢显伟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卢显伟支付工人工资,但卢显伟未按要求支付。之后,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电话联系卢显伟,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卢显伟以各种理由拒绝。卢显伟为躲避工人讨薪,离开日常居所,外出务工并更换电话号码,致使工人和劳动监察部门无法与其联系。2016年1月,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将案件移交江陵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受理后,多次电话联系卢显伟,均未回应。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卢显伟在江陵县某房产项目中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报告、江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江陵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案发情况。2.襄阳铁路公安处荆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4月2日11时许,该所民警在荆州车站派出所进站口执勤,发现一男子体貌特征与在逃人员卢显伟相似,经比对,该男子与卢显伟的身份信息一致,遂带到值班室审查。3.被害人谭某1、谭某2、谭某3、王某1的陈述及卢显伟确认的欠条证明:2015年6月,谭某1在江陵县某工地别墅5号楼做了13.6天的木工活,以点工方式(下同)计算工资,卢显伟欠其工资3264元;2015年6月,谭某2在江陵县某工地别墅5号楼做了14.6天的木工活,卢显伟欠其工资3504元;2015年6月23日,谭某3在江陵县某工地做了25.6天的木工活,因谭某3之前找卢显伟拿了500元生活费,卢显伟还欠其工资5644元;2015年7月,王某1在江陵县某工地做了13.8天的木工活,因王某1之前找卢显伟拿了500元生活费,卢显伟还欠其工资2812元。卢显伟于2015年12月给谭某1、谭某2、谭某3、左某、王某1出具了一张欠条,拖欠该5人工资共计1.5704万元。江陵县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12月介入调查。4.被害人敖某1、竺某、崔某、陈某1、陈某2、刘某、李某、张某的陈述及卢显伟确认的欠条证明:2015年8月左右,敖某1在江陵县某工地别墅区做了66天的木工活,卢显伟欠其工资1.65万元;2015年,竺某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别墅区做木工活,工资是每天250元,卢显伟还欠其工资5750元;2015年7月,崔某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别墅区做了5天的木工活,卢显伟欠其工资1250元;2015年7月,陈某1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别墅区做了5天的木工活,卢显伟欠其工资1250元;2015年7月,陈某2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别墅区做了5天的木工活,卢显伟欠其工资1250元;2015年7月,刘某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别墅区做了5天的木工活,卢显伟欠其工资1250元;2015年7月,李某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别墅区做了5天的木工活,卢显伟欠其工资1250元;2015年7月,张某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别墅区做了3.5天的木工活,卢显伟欠其工资875元。卢显伟于2015年12月2日给敖某1、王某2等29人出具了一张欠条,拖欠该29人工资共计7.4375万元。江陵县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12月介入调查。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丁某于2015年在江陵县郝穴镇某房地产承包劳务开发B标项目,卢显伟听说后就找到丁某要求在其手下做事,丁某便将其所接工程的12号、13号、15号、17号、18号楼木工项目交给卢显伟。二人口头约定,由丁某包料,卢显伟包工,按照项目部的要求开展施工进度,自负盈亏。卢显伟手下有数十个农民工,都应由卢显伟支付工资。整个工程按照图纸标记的施工面积计算平方,按160元∕m2计算,总工程款是56万。按照约定,几栋楼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就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开始时,丁某要卢显伟交了5万元押金。卢显伟在施工过程中支付工资的方式是先给农民工打欠条,以后再支付。之后某项目部因担心卢显伟无支付能力,与卢显伟约定后,遂要求其手下的农民工于2015年9月30日至11月15日将欠条交到项目部登记,由项目部发放工资,超过时间段的部分由卢显伟自行解决。农民工所交的欠条总计71.7997万元,卢显伟在2015年12月2日又出具了2张欠条,涉及2个班组34人,共计9.0079万元,要求项目部认可支付,因项目部在登记卢显伟开具的欠条时,已征求其意见,卢显伟也认可统计的数据71.7997万元,并称再没有其他欠条,故项目部未认可这2张欠条。丁某和项目部共向卢显伟支付了75.25976万元工程款,包括:①卢显伟借支的6.22万元;②卢显伟手下农民工的生活费4.5万元;③卢显伟出具的71.7997万元的欠条,按照80%的比例向农民工支付了57.43976万元;④内架工工资1.1万元;⑤工程后期工资费用6万余元。卢显伟称赚不到钱搞不下去,其承包的工程未做完,丁某找不到其本人,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介入后找过卢显伟多次,卢显伟避而不见。6.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登记表、询问笔录、某别墅区工地木工班组农民工工资拖欠登记表、代付工资凭证、借支明细、生活费总账单及卢显伟电话视频。7.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证明:2015年12月2日,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卢显伟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的江陵县某房产项目包工头卢显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办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在办案过程中,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4日、5日、7日、8日、9日电话联系卢显伟7次,要求其到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理拖欠工资事宜,卢显伟电话答复称其在上海,不来处理。卢显伟在此事未处理完的情况下离开拖欠工资的经营场所和住所,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处理拖欠劳动报酬一事,视为“逃跑、藏匿”行为。9.江陵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说明证明:2016年1月底,该队在接到江陵县人社局移交的“卢显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卷宗后,多次拨打卢显伟的电话,提示为关机。随后到卢显伟家中查找,无人居住。之后该队工作人员给卢显伟发送短信,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卢显伟亦未回复。10.江陵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调取的卢显伟手机号码开户资料、2017年2、3月通话详单、2017年2月短彩信详单及客户话单明细证明:卢显伟的手机号码为138××××5709及其于2017年2、3月的通话、短信情况。11.江陵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说明证明:关于相关证人王某2、卢某等人,经电话联系,均表示已外出打工,且地点不固定,委托他们的包工联系人负责。12.被告人卢显伟的户籍身份信息。13.被告人卢显伟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卢显伟在丁某手上承包了江陵县某项目5栋别墅的木工。当时卢显伟与丁某通过口头约定,丁某要求卢显伟交5万元押金,包工126元∕m2。同年6月至10月,卢显伟带人在某项目做木工。做了一部分后,卢显伟感觉不划算,便要求退出,“王某3”和丁某找卢显伟商量,丁某称只能给140元∕m2,之后“王某3”劝卢显伟继续做下去。丁某未将工程款直接给卢显伟,而是依据卢显伟出具的欠条,直接向工人支付80%的工资。卢显伟当时向35个农民工出具了2张总额为9.0097万元的工资欠条,丁某以工资超预算为由,未认可这2张欠条。后来因卢显伟拖欠工人工资一事,工人去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5年12月2日向卢显伟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让卢显伟提供记工单和工资支付记录,卢显伟未提供,工作人员给卢显伟打电话时,卢显伟称工程做亏了,自己去外地了,不管这个事情,随后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卢显伟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工资,卢显伟回复称自己手里没有钱,不管了。之后劳动监察部门给卢显伟打电话,卢显伟均未接听,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前往广州打工。2017年春节前,卢显伟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3工资500元。关于被告人卢显伟对起诉书指控的欠薪数额有异议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卢显伟出具的欠条及被害人谭某3、王某1的陈述反映谭某3、王某1分别从卢显伟处支取500元生活费,已从卢显伟欠薪数额中予以扣除;卢显伟提出其曾支付陈某3工资500元,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欠薪数额应为9.0079万元。此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显伟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卢显伟应予处罚。被告人卢显伟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显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观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苗苗书 记 员 贺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