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洪杰与张洪、耿国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杰,张洪,耿国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195号原告:李洪杰,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马明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耿国姣,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李洪杰诉被告张洪、耿国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洪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杰六千八百八十六元,减半收取三千四百四十三元,由原告李洪杰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