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行审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铁龙、唐利芳大堡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铁龙,唐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82行审124号 申请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常宁市泉峰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雷青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杰,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大堡乡卫计办主任。 被执行人李铁龙,男,汉族,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大堡乡。 被执行人唐利芳,女,汉族,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大堡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卫计征决字(2017年)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常卫计征决字(2017年)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鸿飞 审判员 吴云鹤 审判员 贺传衡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 旻 打印责任人:贺旻校对责任人:吴云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