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国保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保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9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保,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3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保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先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9月间,被告人黄国保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雇请他人到田林县百乐乡百乐村根标屯“渭乱”(地名)处自家林地毁林开垦,种植杉木。经现场勘查,滥伐杂木立木蓄积为300.3立方米,杂木幼树1560株。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国保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国保供述,2015年农历10月间,其让3个弄光屯的男子帮其到屯里的“渭乱”(地名)砍山,他们实地查看地块后,谈妥以23000元砍工费负责帮其砍完山。那3个男子砍了一个月左右,就把面积100多亩的地砍完了,砍的都是些杂树,大的胸径有20公分这样,小的树也不少。其砍树并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2015年农历11月,其用火烧地后就种了33000株杉木苗。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10月间,被告人黄国保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雇请他人到田林县百乐乡百乐村根标屯“渭乱”(地名)处自家林地毁林开垦,种植杉木。经现场勘查,滥伐杂木立木蓄积为300.3立方米,杂木幼树1560株。案发后,被告人黄国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1、罗某1换、罗某2、陆某2、黄某、罗某3、罗某4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砍伐林木位置图、指认照片,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现场勘查树高调查登记表、砍伐林木面积计算表、活立木蓄积计算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国保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保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国保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国秀人民陪审员 李松正人民陪审员 黄秀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彩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