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洪小芳、楼海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小芳,楼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670号申请执行人洪小芳,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楼海水,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小芳与被执行人楼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楼海水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车辆三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楼海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龚凌槐执行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志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