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圣虔与林亮明、林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圣虔,林亮明,林月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2383号原告:吴圣虔,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亮明,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被告:林月欢,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原告吴圣虔与被告林亮明、林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圣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亮明、林月欢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圣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林亮明偿还借款831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林月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亮明、林月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7日,林亮明向吴圣虔借款85000元,还款期限至2015年7月17日止。当日,林亮明出具借条一张给吴圣虔收执,林月欢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借条载明“兹因投资需要,今向吴圣虔借款合计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还款期限至2015年7月17日止”等内容。借款后,林亮明于2016年2月6日偿还借款1900元,尚欠借款83100元。据此,吴圣虔提供借条1张证实自己的主张。林亮明、林月欢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林亮明、林月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吴圣虔提供的借条及法庭上陈述,可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条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吴圣虔要求林亮明偿还借款83100元,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上约定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吴圣虔要求林亮明支付的利息,只能按年利率6%计算。吴圣虔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林月欢为林亮明借款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真实,保证合同有效,吴圣虔要求林月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吴圣虔的诉讼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亮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吴圣虔借款人民币83100元及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林月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月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亮明追偿。三、驳回吴圣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林亮明、林月欢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雅 春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蓉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燕 燕速 录 员 陈 春 霞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