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31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怀,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涪陵区。2012年7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4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本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怀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闽050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9日晚上21时许,买毒人员李某与被告人张怀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双方约定在鲤城区进行交易。随后,被告人张怀在上述地点将一小包净重0.6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提取笔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2)鲤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张怀对犯罪事实亦供述在案且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怀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怀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怀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酌情从轻处罚。张怀具有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没收被告人张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上诉人张怀上诉称,原判量刑偏重,请求给予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怀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怀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张怀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又具有行政处罚的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张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对上诉人张怀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已客观认定并在量刑上予以充分体现。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怀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给予改判的上诉意见与其罪责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代理审判员  姚顺坡代理审判员  洪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世龙速 录 员  佘联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