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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319号周贵花诉被告余良奎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花,余良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319号原告:周贵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男。被告:余良奎,男。原告周贵花诉被告余良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周贵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贵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国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书记员  向绍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