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都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都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2100号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梁声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英,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都秀娟,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都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宗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刘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