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丙江、高善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江,高善同,高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李丙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善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善亮,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丙江与被执行人高善同、高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