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薛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薛云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784号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东公安街40号。法定代表人:倪滨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继德,男,汉族,延寿融兴村镇银行职工,住延寿县。被告:薛云昌,男,汉族,农民,住延寿县。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学东人民陪审员  徐延华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家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