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门玉峰与赵兴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玉峰,赵兴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378号原告:门玉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云。被告:赵兴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负责人:孙永利。原告门玉峰与被告赵兴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门玉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玉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门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门玉峰负担。审 判 员 臧丙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冯 淼书 记 员 刘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