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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志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志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志鸿,男,71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志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在案外达成和解,请求暂停对被执行人董志鸿房屋的拍卖,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恢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