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焕学与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焕学,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770号原告:石焕学,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告: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胜利路商贸城D座。临时负责人:葛章星。原告石焕学与被告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石焕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焕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