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14298仲春华与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春华,宋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4298号原告仲春华,女,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宋广明,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春华与被告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7年10月9日15时10分开庭,原告仲春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春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计1273元,由原告仲春华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书记员 陈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