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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14298仲春华与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春华,宋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4298号原告仲春华,女,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宋广明,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春华与被告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7年10月9日15时10分开庭,原告仲春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春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计1273元,由原告仲春华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书记员  陈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