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6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691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信银行安阳分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银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