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加伟、刘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伟,刘薇,刘满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加伟,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薇,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满春,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9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云林路38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房屋过户至刘加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