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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杭州科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科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文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1027号原告:杭州科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万塘路262号6号楼三层东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96130781L。法定代表人:胡朝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群,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文洪,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告杭州科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科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建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文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科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微六电话卡货款8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至7月,原告经人介绍,向曾文洪(浙江义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订购了三次总计900张微六电话卡。后原告发现,该电话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显示来电号码,且通话信号极不稳定,拨通率极低。与被告及被告所属公司(浙江义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的“拨打出去号码不变,对方显示您的号码”完全不一致。导致原告所购的电话卡无法销售出去,已经销售出去的400张由于客户投诉,要求退款,原告都给予了对等补偿,原告还为此承担了商誉损失,剩余500张至今滞留在原告处,成为一堆废卡。目前微六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电话停机,团队解散。原告为了自身利益,多次请求被告解决产品退货和质量缺陷的客户补偿问题。被告一直推诿拖延,始终未予解决。现特提请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微六电话卡买卖合同,被告立即退还微六电话卡全部货款(包括客户赔偿)。被告曾文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涉微六电话手机软件系兆信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推出。兆信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授权浙江义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中国大陆市场独家运营中心,全权负责该公司中国市场开发,微六通讯手机软件拓展、销售、售后及客户的维护服务业务。浙江义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曾文洪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法定代表人胡朝晖又系兆信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微六大陆运营中心授权的兆信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大陆)浙江省宁波市市场开发,微六电话手机软件拓展、销售、售后及客户的服务业务。2016年4月至7月,原告经朋友介绍,通过电话联系,先后三次向被告购买微六电话卡共计900张,并分三次先后向被告曾文洪的银行账户转账18000元、18000元、45000元,合计81000元。2016年7月25日,原告与潘尹峰签订《微六通讯经销协议书》,由潘尹峰经销原告的微六电话卡,潘尹峰以每张120元的价格向原告购买了500张电话卡,支付价款60000元。潘尹峰在销售电话卡过程中发现拨打电话对方无法正常显示来电号,通话信号不稳定。2017年4月20日,潘尹峰将本案原告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原告退还购买电话卡货款60000元。2017年6月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06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返还潘尹峰440张电话卡的货款52800元。2016年8月16日,浙江岭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退款函,载明:“2016年7月份,其公司从原告处采购的400张微六电话卡因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现其公司及关联公司业务人员已全部停用该卡,……希望在三日内退还48000元。”但原告并未实际退付上述货款。在发现微六电话卡存在质量问题后,原告曾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曾文洪联系,但至今无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微六通讯招商手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份、胡朝晖与被告曾文洪的微信记录三份、微六电话卡一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朋友介绍,通过电话联系口头达成买卖微六电话卡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电话卡。现被告提供的微六电话卡拨打电话时,被叫电话会显示错误的电话号码,因而被呼叫方通常会认为系骚扰电话而不接听,且通讯信号也不稳定,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订立的口头合同,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6月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06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微六电话卡瑕疵的严重程度已经导致微六电话卡无法出售,判决本案原告杭州科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潘尹峰440张电话卡的货款52800元。故对于原告向被告购买的该440张电话卡货款损失90元/张*440张=396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货款39600元。原告还提出,已经销售出去的400张电话卡由于客户投诉、要求退款,原告都给予了对等补偿,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科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文洪形成的微六电话卡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曾文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科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微六电话卡货款396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负担521元,被告负担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梅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