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明雄与郑良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雄,郑良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591号原告:朱明雄,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火,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良洪,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朱明雄与被告郑良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同年9月30日,朱明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明雄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客观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明雄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朱明雄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锋 关注公众号“”